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在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
监督执纪问责始终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从党的一大党纲到十八大党章,不同时期的党章对纪委的名称、职责的表述不尽相同,但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任务始终未变、一脉相承。党的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中央监察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就是监督执纪,表述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纪委“负责检查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开始,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设立“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对纪委总的要求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是监督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等,这是执纪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问责的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监督执纪问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2014年12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指出:“派驻监督是中央纪委纪检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机构的主业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2015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党章规定了纪委的3项主要任务和5项经常性工作,概括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工作实践的总结概括。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补齐监督短板,深化纪检机关派驻机构改革,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39家单位派驻全覆盖;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增强原则性和战斗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把政治关和廉洁关,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从源头上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锲而不舍正风肃纪,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督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制定问责条例,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监督、执纪、问责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中。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纪监督,把维护党章作为根本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坚定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以纪律为尺子判别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没有问责,监督执纪就难以落实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仅仅六个字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
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充实纪委经常性工作任务。党章修正案第四十六条总结最新实践成果,增写了“对党的组织”“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内容。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不仅包括对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也包括对党组织的监督。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重要方式,纪委要抓早抓小,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第四十六条还增写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要求纪委拿起问责利器,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严肃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这些内容的增写,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任务,为各级纪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来源:警苑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