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29 来源: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浏览次数:642
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会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要求,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实验动物学会会员、单位会员,学会直属机构、签约机构以及所有参与学会学术活动、发表作品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规范与责任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条例。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地区相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中国科协制定的《科技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等文件,自觉规范科研、学术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遵守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对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项目立项、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成果发表、科技奖励评审等科技活动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爱护实验动物、善待生命,注重实验动物的福利要求,遵守动物实验的伦理规范。注重生物安全,重视人员防护,防止环境污染,遵守社会公德。

第六条 在实验动物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实事求是,注重信誉,不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不发布虚假广告,欺诈用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七条 促进学术交流与交往,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避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影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

第八条 在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科学共同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九条 开展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十二条 从事经营活动,应抵制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学会活动的行径,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学术道德问题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学会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会提出通报批评,并记入学术诚信档案。
(二)给学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学会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头衔或荣誉或合约,记入学术诚信档案,并视情节在学会网站和刊物上给予通报批评,担任学会职务者取消其职务,2年内不得享有学会推荐和申报学会项目的资格;取消会籍,担任学会职务者取消其职务,4年内不得享有学会推荐和申报学会项目的资格;终身禁止参加学会活动的处罚。

第四章  处理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评估学会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
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会要求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第十六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有关的对外联络和结果发布,协助学术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处理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
(一)秘书处会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收集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意见和被举报人的书面申辩、解释,然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和其所在单位,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学术工作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学术工作委员会做出组织处理的书面建议,常务理事会根据建议,按照本细则的有关处罚规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给予当事人的处罚决定。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秘书处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常务理事会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罚。
(五)学会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理事会重新审议。
(七)学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在常务理事会做出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

(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砥砺高尚道德品质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炼。当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实肩负起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历史重任,弘扬精忠报国、敢为人先、求真诚信、拼搏奉献的中国科学家精神,切实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自觉担当科技报国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创新实践,积极响应向世界科技强国进军的伟大号召,以卓越的创新成就书写科技报国的辉煌篇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以祖国需要为最高需要,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国家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之中。

     自觉恪尽创新争先职责。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作贡献,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上写下更多属于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篇章。坚持创新要实,聚焦国家发展动力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奋力攻关,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强大科技支撑。

     自觉履行造福人民义务。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唤作为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时代声音,将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聚焦环境保护、医疗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会治理等重大民生问题,以更多先进适用技术和解决方案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扎根精准扶贫一线,以科技创新助力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

     自觉遵守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立德为先、立学为本、知行合一、严以自律,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秉持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潜心研究,淡泊名利,经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当学术优异、学风优良、品德优秀的科技先锋。
坚持把学术自律作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坚守“四个反对”的学术道德底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同行监督。
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恪守严格、严肃、严密的科学态度,保证科研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学术的纯洁性。遵循良好科研实践规范,反对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编造、伪造、篡改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原始记录或研究成果。

     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遵守成果署名规范,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正确、规范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反对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对盗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识产权。

     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遵循论文撰写和发表规范,反对以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论文挤占浪费学术资源,共同抵制学术论文发表中第三方中介机构投机取巧谋取利益的不端行为,反对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论文、对论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或评审意见,维护好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和学术尊严,提升中国科学家的国际声誉。

      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规范利益冲突管理,坚决摈弃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反对压制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反对滥用学术权力徇私舞弊利益寻租,反对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数量、唯SCI等不良倾向,反对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学术因素影响评价,反对拉关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学术尊严。

      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严于自律,坚持“四个自觉”的高线,坚守“四个反对”的底线。各学术团体要加强监督,确保本自律规范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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